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沪卫药事〔2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工商分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和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于2005年12月在成都召开的部分省(区、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9号),以集中招标、平台采购、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加强监管、违规必究为目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会议要求,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领导,继续开展以全市为单位统一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医管处要加强所辖(属)医疗机构对药品、医用高值耗材、医用诊断试剂等采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公开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减少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降低采购成本。对已经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及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等可积极研究加强采购管理的有效措施,如联合遴选、集中签约、统一回款等方式,以规范合同管理及缩短回款时间。
二、加快本市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的建设。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是全市统一的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及管理功能的医药采购专业平台。各区县纠风部门、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领导要提高对建设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重要意义的认识,确保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的推广使用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将所有药品的采购在平台上公开进行。
要不断提高平台服务能级,并逐步将医用高值耗材、医用诊断试剂等纳入平台公开采购范围。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信息中心、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上海医药商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在沪销售药品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平台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