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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规范,卫生指标符合要求,卫生监督、监测到位,“五小”行业符合卫生要求;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哈供排水集团、市文化局、市水务局、市房产住宅局、市交通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省机场管理集团、省航务局、哈铁路局、各区政府。

  (六)食品卫生。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落实,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控制措施有力,食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餐饮业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七)传染病防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处理符合要求,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和临床用血管理规范,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事故。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承办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八)病媒生物防制。坚持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中有3项达到国家标准,防制措施符合要求,落实病媒生物监测。牵头单位:市爱卫办。承办单位: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粮食局、各区政府。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卫生状况良好,市场、饮食摊点等商服设施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符合要求。牵头单位:市城管局。承办单位:市爱卫办、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各区政府。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城中村”有卫生保洁人员、卫生制度和卫生宣传栏,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路面平整干净,无违规饲养畜禽,农产品交易、“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和乱开店铺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建委。承办单位: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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