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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2)强化农贸市场管理,巩固马路市场退路进厅工作成果,确保不出现马路市场反弹回潮。对认定的早、夜市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入市、撤市时间,确保撤市后市容环境卫生。

  (3)深入开展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卫生达标专项整治。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管理措施,力争3年内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卫生全部达标。对3年内卫生不达标的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予以取缔,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责任分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和社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履职尽责,全面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全市、区、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强化法制建设。牵头单位:市爱卫办。承办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政府。

  (二)健康教育。健全市、区、县(市)健康教育机构,加快学校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社区和行业健康教育、大众传媒健康教育,坚持开展控烟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承办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广播电视局、哈报业集团、省机场管理集团、省航务局、哈铁路局、各区政府。

  (三)市容环境卫生。认真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健全各级市容环卫机构,环卫设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公共厕所、市容环境、建成区绿化、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符合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城管局。承办单位:市编委办、市建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房产住宅局、各区政府。

  (四)环境保护。综合空气污染指数(API)、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区域环境噪声、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承办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水务局、哈供排水集团、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供热办、哈物业供热集团、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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