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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27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服务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估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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