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扶助重点优抚
对象维修和新建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扶助重点优抚对象维修和新建住房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扶助重点优抚对象维修和新建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尽快解决全市以享受抚恤补助为主的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扶助困难群众专项行动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通过改善重点优抚对象居住条件,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大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年为全市重点优抚对象新建住房150户,维修住房300户。其中,呼兰区、松北区和各县(市)维修重点优抚对象房屋不低于30户,新建住房不低于15户;其他各区要做到应修必修,应建必建。年内各区、县(市)重点优抚对象住房达到砖瓦化标准。
三、方法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4月1日-30日)。各区、县(市)要组织人员对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重点优抚对象住房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住房档案,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4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优抚处。(二)确定扶助重点优抚对象阶段(2006年5月1日-31日)。各区、县(市)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需维修和新建住房的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并在所在乡(镇)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区、县(市)确定的维修和新建住房方案及重点优抚对象名单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优抚处。(三)维修和新建住房阶段(2006年6月1日-9月30日)。各区、县(市)要按照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组织开展维修和新建住房工作,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在入冬前入住。(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0月1日-31日)。各区、县(市)对扶助重点优抚对象维修和新建住房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市政府组织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