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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第九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可以移交政府举办,也可以自行举办。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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