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0日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