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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侨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公示形式为:在政务中心公布及在侨报上刊载。

第三章 执法职责

  第十七条 侨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执法责任,遵守有关程序,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合法、公正。

  第十八条 在川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侨务部门应当受理的必须受理,如果按职权范围不属侨务部门处理的,应协助其向其他有关部门申请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省侨务办公室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及具体承办处室为:

  秘书处:为法制工作监督机构,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国内侨务处: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及负责本省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本省有关权益的保护和华侨捐赠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经济科技处:负责涉侨经济案件、侨资侨属企业有关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侨务部门可参照省侨办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及分工,结合本部门科室设置及工作实际,确定本部门的有关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条 侨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协调职能作用,会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有关涉侨案件进行协调处理。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联合执法或跨行政区域执法时,侨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处理好有关涉侨案(事)件。

  第二十一条 侨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侨资侨属企业提出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受理或借故推诿的

  (二)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三)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侨资侨属企业 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应予保护而不予保护的;

  (四)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执行而未予查处执行和擅自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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