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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侨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条 侨务部门行政执法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涉侨案(事)件及有关的侨务问题。侨务行政执法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中侨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经济案件协调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做到文明执法,有理有据;应将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要求、请求帮助的方法途径如实告知当事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前,还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示制”、“时限制”“专办员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中,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依据、对执法违法人员的投诉方式方法等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侨务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除国家规定的有关秘密事项外,力求做到政务公开透明、承诺言出必行、讲求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作风、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公示范围应是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有关事项,一般包括华侨来川定居、侨资侨属企业确认、侨眷证、升学优录证明的办理、国(境)外捐赠办理、涉侨案件处理等。

  第十五条 公示的内容为:华侨来川定居、侨资侨属企业确认和办理侨眷证、侨生优录证明的程序和要求,有关政策法规、行政执法的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许可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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