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侨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在川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侨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省侨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侨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包括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执法责任制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总称。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应明确规定承办机构、分管领导及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侨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放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 上级政府侨务部门对下级侨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并对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 执法制度及公示
第七条 侨务部门对其实施的法律、法规负有宣传贯彻落实的职责,并组织本部门开展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行政执法人员须参加本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 侨务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执法公正。
第九条 侨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过本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侨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