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取集中式专项督导与随访、暗访相结合;市组织专项督导抽查与各区县督导自查相结合;人民教育督察员与区县专职督学人员交叉组合督导相结合的方式。
3、根据举报,采取向学校派出督导巡查人员督导的方式。
四、关于专项督导中问题的处理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规定的,应对有关学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2、在专项督导抽查中,发现违反市教委《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94号)规定,本社区和家长反响大的,存在问题事实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专项督导整改意见,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3、对违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规定,社会各界及舆论反响大的,由市和相关学校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开展联合专项督导,核查事实确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事实情况报市教委,并提请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学校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理。
附件: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方案
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94号,简称《若干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为正确掌握了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区县和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先进经验,发现先进典型,并以典型引路;对少数学校存在的“择校生”问题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和建议;促进建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良性发展的机制,决定开展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