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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督〔2006〕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4]45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94号)的精神,现对本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开展专项督导的原则

  在专项督导的范围上注重体现公平,对公办、民办和公办转制学校一视同仁;在专项督导的方法上注重体现公正,采取集中时间的专项督导、随访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在专项督导的问题处理上注重体现公开,要依据并强调事实清楚,增加透明度。

  二、关于专项督导的重点

  按照沪教委基[2005]94号文件中有关对公立和公立转制小学和初中,以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本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的重点为以下五方面违规情况: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形式的选拔或测试方法招收新生的;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数没有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的;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录取符合就近入学要求的学生的;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学科类实验班,未经批准举办体育、艺术特色班的;或以各种名义举办各类提高班和特色班的;

  5、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方案未经申报备案且擅自招生的,或要求报名者家长提供学科化考试成绩或竞赛证书的;或者要求报名者家长提供幼儿园“学科学习特长生”证明的。

  三、关于专项督导的方法

  1、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工作证”。督导人员持证督导,不佩戴或不出具专项督导工作证的,学校有权拒绝接受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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