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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

  (二)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负责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
  (五)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六)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质监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日常监管;对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登记证。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交通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从业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工具(车辆、船舶)技术条件认定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环境保护部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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