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05〕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省小城镇建设领导组在对“十五”期间重点镇建设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小城镇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发展小城镇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选择,是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措施。搞好小城镇建设,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有利于提升小城镇功能和扩大对农村的辐射范围,有利于带动广大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各市人民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每年从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市域范围内重点小城镇建设和维护。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把100个重点镇作为各自工作的重点,从中选择各部门、各行业的试点项目或示范基地,扶持其优先发展。省小城镇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100个重点镇的考核,对经考核确定的小城镇建设先进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安排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小城镇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附件:“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小城镇名单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
“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小城镇名单
一、太原市(7个)
晋源区晋祠镇
晋源区姚村镇
清徐县清源镇
清徐县徐沟镇
清徐县孟封镇
古交市马兰镇
古交市镇城底镇
二、大同市(8个)
南郊区古店镇
南郊区云冈镇
灵丘县武灵镇
浑源县永安镇
广灵县壶泉镇
阳高县龙泉镇
大同县西坪镇
左云县云兴镇
三、阳泉市(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