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贷款的担保、反担保方式。
1. 担保基金直接担保。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与愿意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将区县级担保基金直接存入该商业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相应担保。
2. 担保机构担保。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由社保所组织信用调查和材料初审,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十)降低反担保门槛。从事个体经营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免除反担保;从事个体经营在未建立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
四、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程序
(十一)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经营地或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已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组织对申请者进行信用调查和材料初审。对审核合格的,社保所根据所在区县采取的担保方式,进行推荐,免除反担保。社保所将材料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核合格并经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在没有建立信用社区的街道(乡镇)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注册地负责受理,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材料初审,报市创业指导中心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窗口,由市创业指导中心、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五、引导推进商业银行开展对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工作,发挥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
(十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创业服务平台,加强创业指导服务
(十四)市创业指导中心要广泛向社会征集适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创业项目,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定期向社会发布创业项目。要充分发挥专家志愿团的作用,对创业人员在准备创业和开办企业期间,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咨询服务;在创业人员经营过程中,应组织专家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创业人员改善和发展自己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