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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市、区县两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二)本市设立市和区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部门出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区县级担保基金原则上由区县财政部门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额设立,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额,按1∶1的比例从市级担保基金中给予配额,负责为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以后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三)市财政与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与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对小额贷款担保和发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征集、评审、推介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考核,完善创业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协调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四)区县级担保基金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县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市级担保基金的管理方式负责管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由与区县财政及劳动保障部门签约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负责。

  三、调整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政策

  (五)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适用范围。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本市失业人员、本市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

  (六)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上述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上述人员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延长小额贷款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八)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范围和标准。上述人员开办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根据贷款额度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市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者和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由市财政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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