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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注:此表一式四份,市、区(县)劳动保障局、社保所各一份,存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档案中一份。

  附件3: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社会保障号:

  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经__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将档案存放在__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乙方同意按规定标准,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并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相应义务情况下,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按月自_年_月起给予乙方共_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乙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五、乙方自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每年4月5日前,应主动向甲方出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通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六、乙方在享受甲方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进行检查,发现乙方有歇业、停业或转租他人经营的行为时,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甲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足额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乙方有权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诉,并要求予以补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出现违反协议事项时,本协议自行解除。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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