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现将《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能再次按本办法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助20%,个人缴纳8%。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