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县政府
(1)为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筹集担保基金;
(2)组织本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监管;
(3)对本区县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区县财政部门
(1)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设立担保基金,向市财政申请区县级担保基金配额,并按照规定及时补充担保基金;
(2)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本辖区信用社区的审核和考核;
(3)会同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4)复核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
(5)审核、确认不良贷款,办理补偿担保、代偿拨付手续;
(6)按规定核拨创业培训补助经费。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1)积极在本辖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
(2)会同区县财政部门、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推荐的候选信用社区资格进行审核,对已认定信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
(3)对本辖区的劳动保障协管员进行信用社区及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培训、考核和评定;
(4)受理辖区内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5)委托、指导社保所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6)协助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跟踪辖区内借款小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催收到期贷款及代偿款;
(7)对本区县的创业培训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创业成功率。
4.区县经办银行
(1)由指定的职能部门专人或窗口受理、审查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材料;
(2)参与本辖区信用社区的审核、考核;
(3)在贷款管理规定范围内开通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资金;
(4)每季度向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
(5)对借款人的账户进行监管,并与社保所配合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6)向未及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报签约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7)向签约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要求代偿经追索仍未偿付的贷款本金;
(8)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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