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获各类奖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证书复印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4、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毕业生的聘用岗位属科教兴市重大项目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递交的申请材料如出现弄虚作假,则取消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
四、受理地点和期限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
五、审核标准的结果与公布
审核标准另行公布。
审核结果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
注:各类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紧缺专业的名单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上查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办法
一、申领条件
(一)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普通高校2006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