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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6年非上海生源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6〕22号)


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印发《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1)和《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办法》(见附件2),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将2006年办理进沪就业手续的办法及时告知本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7号)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应有因毕业生未能办理落户手续而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约定。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不予受理其办理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申请。
  三、本市各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及时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附件:1.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2.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申请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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