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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换届选举时未选足的代表名额,应由选区选民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八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四十八条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应按照《选举法》第四章的各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选举文件、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制选民证、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刻制选举委员会印章等,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九章 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举

  第五十条 当地驻军代表的选举,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办理。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选举法》和本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的程序和要求按照《选举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书面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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