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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决定》(NO: SC060184)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三、第七条修改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可设立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四、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 选举工作;”。
  五、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分配给当地驻军的名额,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当地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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