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N O :S C 08062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1993年8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定居、工作和投资的归侨、侨眷。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照各自职能,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支持其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