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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NO:SC10213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
  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场站和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进行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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