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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切实解决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问题,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规范救治对象,加强救治管理。

  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要从我省基本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多渠道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费用。

  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研究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并根据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明确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服务范围和救治标准。设立救助管理站的设区市、县(市、区)要将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也要列支专项资金,确保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需要。经民政部门甄别和确认,不属于救治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多渠道统筹解决,同时要注意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地方财政应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要分清渠道和性质,积极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跨年度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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