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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率达不到立项批准(备案)投资额度30%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率达不到中标价格50%、并且业主未提供支付担保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在工程竣工后尚未全部支付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的推动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其所提供支付担保的种类和额度,支付担保额度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相等。建设单位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商有权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

  五、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市政、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要认真落实建设资金,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要停止开工新的项目或标段。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并加强对建设资金流向的监测。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直至停止向其贷款,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录入陕西省企业征信系统。

  七、对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以垫资或带资承包的方式承建。凡建筑施工企业自愿垫资承包的项目,再由于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并引起拖欠材料款、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要记入施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施工企业给予包括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八、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改革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备案其新开发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参加或参与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凡因拖欠工程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降低直至吊销企业开发资质。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工作,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劳务分包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必须和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凡因施工总承包企业私自雇用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给予包括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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