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6〕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从2003年11月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十分重视清欠工作,达到了国务院要求的西部地区清欠目标。为有效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各级政府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得不顾当地实际、在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凡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审核或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和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全省各级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要重点落实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筹集情况;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对2006年以后形成新的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地区,不予安排新的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新的项目,同时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给予资金支持。
三、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要求拨付资金。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批准预算的,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力因素,一律不得超预算。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款项,财政部门不予负担。
四、全省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