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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各区县要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保证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群体保健工作经费,确保妇幼卫生保健各项工作的开展。群体保健工作经费,按每万人口5000元拨付,并随着经济增长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而增加。
  (三)各区县要保证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的经费全额拨付;妇幼群体保健工作专项经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范围。
  (四)各区县的妇幼保健人员经费和群体保健工作专项经费要实行财政预算科目单列,保证经费足额、按时拨付;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保证专款专用;各区县要定期对妇幼保健机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格执业准入,提高妇幼卫生保健服务能力
  对实施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卫生行政机构要严格执业准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五、强化干预手段,提高人口素质
  针对新生儿出生缺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孕前、产前、出生后的三级检查、预防措施的落实,努力提高检查的覆盖率和筛查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落实三级检查、预防措施,提高孕前传染病专项检查、产前两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筛查、新生儿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质量,做好监测和随访,及早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传染病母婴垂直传播,控制出生缺陷,减轻由于出生缺陷造成的残疾程度,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做好信息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出生缺陷的统计监测及常规报表统计工作,确保真实可靠,为政府卫生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
  七、严格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中期引产手术,保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计划生育手术质量。
  八、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妇女儿童健康素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医疗保健机构,以社区为基础,针对妇女儿童,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全面普及妇幼卫生保健知识,针对妇女儿童的主要健康问题,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工作,改善不良生活习惯,控制危险因素,增强妇女儿童自我保健的能力,提高健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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