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精神,形成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为龙头,以区县妇女儿童(以下简称妇幼)卫生保健机构为枢纽,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网底,以二、三级医院为技术支柱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就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占人口三分之二的妇女儿童的整体素质,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理顺管理和运行机制,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把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作为造福人民的实事,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设立妇幼卫生科,负责妇幼卫生保健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群体保健科,承担属于公共卫生范畴的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三)各卫生院要分别配备两名妇女保健专业人员、两名儿童保健专业人员,负责妇幼群体保健工作。
三、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工作开展
(一)各区县要根据本辖区的服务面积和妇幼保健任务,为妇幼保健机构配备专业群体保健人员,原则上市内六区妇幼保健机构不少于8人,其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不少于15人。在妇幼保健机构内实行群体保健和临床服务人员的分类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