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制订了《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切实解决乡镇原有职能和工作格局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积极探索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系,整合乡镇行政执法资源,加强镇政府执政能力建设,促进依法治乡镇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现就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建设服务型法制型乡镇政府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促使乡镇政府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建设法制型乡镇政府。
二、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关系,明确界定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科学配置乡镇行政执法职权,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效解决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不明、多头执法、执法缺位以及乡镇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不协调等问题,使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实现乡镇政府由传统管理型向服务型法制型转变,建立符合乡镇实际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使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