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GB9666-1996]规定的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验合格;
(2)设有消毒专用的设备,并设有皮肤病患者的专用工具;毛巾数量每座位不少于3条,并视业务情况定期更换,保持干净;顾客使用的胡刷、剃刀等应为一次性用品或保证一客一换一消毒;
(3)根据国家行业标准(SB/T10270-1996)规定,每店必须配备2人以上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美发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并在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服务人员无传染病、皮肤病,定期体检,并持卫生行政部门《健康证》上岗。
2、足底按摩和泡脚店
(1)严格按照卫生、质量技监部门的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审验合格;
(2)有严格的宾客用品更换、洗涤、消毒制度;毛巾、修脚刀等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一客一换一消毒;用于泡脚的中药不得使用“三无”产品,必须出具合法途径采购的发票;
(3)根据市劳动和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按摩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2]45号)的规定,每店必须配备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摩师或足部按摩师3人以上,持证上岗,并在上海沐浴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服务人员无传染病、皮肤病,定期体检,并持卫生行政部门《健康证》上岗。
四、网点开设程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规定和上述服务网点设置规范条件,足底按摩和泡脚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标准核发《卫生许可证》,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发放证照前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相关工作事项由所在地街道、乡镇综治办具体实施。通过组织听证,充分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网点开设应当取得相关行业协会对所开设网点的场所设置条件、技术规范要求、从业人员资格等的认可,并与行业协会签定行业自律承诺书,作为听证的重要内容。
3、理发店、足底按摩和泡脚店应当分别向所属行业协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经营者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技术规范、法制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协会要加强行业诚信经营建设,逐步将服务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经营内容纳入联合征信记录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