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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本市理发足底按摩和泡脚行业若干规范意见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本市理发足底按摩和泡脚行业若干规范意见


各区(县)经委(经贸局):
  为贯彻市委市府关于加强平安建设的指示,根据市政府沪府发(2006)3号文件精神,从本市实际出发,通过制定理发、足底按摩和泡脚行业的若干规范意见,促进本市居民服务业健康发展,保证社区居民正常消费需要,增强社区综合管理功能。
  一、网点配置原则
  在本市社区内设置理发、足底按摩和泡脚等居民服务业网点应当根据社区需求实际和社区管理要求,坚持保证市民正常消费需求和保持服务网点合理布局相结合。
  区(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房地等部门,根据社区居民正常需求提出服务网点设置具体规划,调控总量,合理布点;各街道、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落实网点设置。
  1、理发店(室)。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和杨浦区的网点一般按常住人口每2,000人配置1个理发店(室);其他区(县)网点一般按常住人口每1,000人配置1个理发店(室)。
  2、足底按摩和泡脚店。一般按常住人口每10,000人配置1个足底按摩和泡脚店。
  二、场所设置条件
  鼓励支持有品牌并有能力开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进入社区设置服务网点,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1、理发店(室)。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和杨浦区的理发店内配置理发席位不少于4个;其他区(县)理发店内配置理发席位不少于3个。席位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个。洗头区、顾客等候区等其他辅助服务设施区域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设暗间、包房服务。
  2、足底按摩和泡脚店。用于足底按摩和泡脚服务的席位配置不少于10个。席位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个。店内公共用具消毒间、储藏室、卫生间、更衣室等区域不得低于40平方米。不得设暗间,包房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3、行业标志明显。证照核发部门统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加强各证照之间的衔接。经营户制作的店招必须与证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技术等级证书要明示于店堂醒目位置。
  4、场所环境良好。服务网点室内干净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三、卫生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
  1、理发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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