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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以及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经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联合工作组

  经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共同研究,决定成立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联合工作组,工作组由市统计局牵头,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有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研究和协调本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的相关事宜。

  二、建立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通过经济普查,本市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为了保证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的动态库,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共同制定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三、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有关规定

  从2006年起,每年由各有关部门向市统计局提供两次,即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8月底前提供本年1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分区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二)市民政局提供分区县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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