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在合同约定期限或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承包人催促14天内仍未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则结算视同认可。承包人可将单独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隐蔽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有关工程造价的签证。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应当客观、公正。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备案合同作为工程造价技术调解的依据。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黔建造通发[1999]17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