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
(2006年4月12日 川价发〔2006〕72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及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按照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教育,打牢“不想贪”的基础;健全制度,构筑“不能贪”的防线;强化监督,营造“不敢贪”的环境;惩防并举,完善“贪必查”的机制,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搞好本单位及系统的廉政建设。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定价办法,明确定价权限,规范定价程序。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做好“《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公布办事内容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对掌握重要定价权的岗位,要定期进行干部轮岗交流。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制度体系。
三、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定价。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实施定价管理。凡属中央和省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未经授权不得越权制定或调整。国家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国家明令取消或禁止的收费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恢复或批准收费。对于越权定价行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责成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定价。要按照《
价格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价格决策听证、集体审议和专家评审等程序。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切实做好内部档案管理工作。
五、减少和规范价格行政审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