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走规模化、集约发展道路,提高教练车档次和学车舒适性,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性化特色教学,体现体质优价原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以培训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为基础,可按下列情况进行浮动:
1.一、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一级驾校不得超过10%,二级驾校不得超过5%。
2.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根据学员对教学车辆档次、教学人员、教学内容和形式等学车要求开展的特殊教学活动,培训收费标准可在15%幅度内适当上浮。特殊教学活动必须由学员提出,并以合同形式确定。
3.各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残疾人、下岗职工、特困人员和农民的培训收费标准应下浮10%。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为6元/学时·人,培训基本学时为:旅客运输42学时,货物运输42学时,危险货物运输30学时。
三、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实行燃油价格联动制度。以2006年1月1日的燃油价格为基准,如果燃油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超过20%,则培训收费标准按一定比例作相应调整。
四、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基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下浮,下浮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机构的收费,暂由各市、州物价局确定。
六、为确保培训质量,从源头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不得降价招揽学员,恶性竞争。因管理水平提高,培训成本明显下降后,收费标准确需下调时,由省物价局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文规定执行。计收范围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收费。计收基数按本通知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从业资格培训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计算的收费总额执行(教练场按场地出租收入额计)。
八、为保证培训学时制收费标准和交通部新教学大纲的贯彻实施,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在今年底以前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的要求配齐汽车模拟驾驶器、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和多媒体教学设备,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教学。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确保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