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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修正)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应积极种植市树市花,并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气候、土质等资源状况,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培育、选用优良树种、花卉、草皮。各级人民政府对绿化科学研究,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具有游乐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王国家所有;
  (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住宅区绿化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住宅区的树木管护单位所有;
  (五)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各类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化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区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养护管理部门;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部门负责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设施的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
  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养护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有或私有树木应当严格依法保护,确需砍伐的,需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交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因电力、邮电通信、市政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应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商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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