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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修正)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3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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