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1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一)项,修改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