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内组织活动,应当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和参观,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需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建筑设施的,不得影响游客游览。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原状。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三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守游园须知及公园有关管理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得妨碍他人游览和休憩。
第二十四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
(二)攀踏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
(三)打骂吵闹,酗酒,影响他人游园;
(四)恐吓、捕捉和伤害鸟雀等动物;
(五)携犬进入公园;
(六)爬树,损坏植物,采摘花、果,践踏草坪;
(七)在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悬挂重物;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九)点燃篝火、烧烤、宿营,焚烧落叶、荒草、垃圾;
(十)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第五章 河道水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公园内河道水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园河道水面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
河道水面工程的运行服从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河道水面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橡胶坝上下游划定禁区,并设置禁令标志。在河道水面易发生危险的地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河道水面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水面干净卫生,及时打捞漂浮物。
第二十七条 在公园河道水面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