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第三章 园容与保护
第十五条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新、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
(六)门前广场畅通、平整、洁净。
第十六条 公园服务人员应当佩带标志,遵守服务规范。在公园从事商业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导游资格。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健身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防火、防汛、防滑坡、防塌方的安全措施;
(三)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排水设施;
(四)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安全使用;道路及时修缮,保持安全畅通;
(五)游乐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合格,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开安全须知。
第十八条 公园的病虫害防治应当以生物防治为主,减少药物用量,采取措施保护土壤和大气环境,降低对动植物的危害。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以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公园及周边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影响游人游览的噪声排放,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第四章 游园与管理
第二十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园内。经批准进入公园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