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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十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2008年底前基本解决转轨时期的遗留问题。

  (三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要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力度,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失业保险支撑能力。用足用好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要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扩大就业再就业和加强失业调控的具体办法。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要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七)要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八)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也要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九)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每年都必须增加,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公共就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经费,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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