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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的原则,统筹规划,避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实施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数量过于集中。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社会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险费清偿计划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程序。鼓励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消化本企业职工或富余人员,对于安置消化原企业职工或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岗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十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确需裁员的,其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100人以上的,事前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建立和完善保障生活与促进就业相互衔接的信息沟通制度,设立管理台帐,实施跟踪服务。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三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其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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