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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十三)继续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

  (二十四)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能力培训。要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紧密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推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十五)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劳动者技能素质提高。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整合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资源优势,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要加紧开展校企合作,强化技能实训,创新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二十六)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质量。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二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七、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

  (二十八)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有效调控,避免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和地区过于集中,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二十九)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实施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换。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应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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