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县(市)、区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专户储存,用于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七)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法规、规章,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就业服务
(十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编制和工作经费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九)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信息系统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相互衔接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逐步完善就业实名制。
(二十)大力发展、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积极发展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加大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制度,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示范社区(街道、乡镇)创建工作。
(二十二)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尽快建立政府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参加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实行空岗报告、就业备案和失业登记统计制度。
六、坚持就业导向,强化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