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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总量逐年增加,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推进了国有企业改革,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必须看到,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相当长时间内依然突出,就业再就业工作依然繁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分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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