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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严格执行现行体制原则。企业税收缴库应严格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后相应调整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4〕41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市保留的企业,不论其工商、税务登记地和核算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以股份制改造、合资经营等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改变的,其税收维持市级收入不变。

  3.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各区擅自越权出台优惠政策,杜绝以包税、返利等形式引税、拉税,维护区与区之间公平竞争环境。凡纳税人工商和税务登记地发生变化而生产经营地未改变、重新登记所在区为吸引纳税人违规给予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出认定,由市财政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扣减该区所得财力。并返还给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凡市保留纳税人税收混入区级的,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相应扣回该区所得财力。

  二、关于跨区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

  1.凡在郑州市市内区开展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部向其所在区的主管税务部门统一申报纳税的,报送市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对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所属各直营连锁门店实行由总部统一缴纳税收。

  2.原市级保留的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税收(除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下划各区,市与区共享。

  3.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照市与区共享原则,市与区五五分成。

  4.具体操作规程按照郑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对郑州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财预〔2005〕421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

  1.市区范围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涉外企业除外)、跨区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按照《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发〔2005〕3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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