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0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6〕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税收征管秩序,确保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给纳税人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后相应调整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4〕4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郑政〔2006〕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市纳税人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1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15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缴税收由纳税登记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