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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6]58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条件,确保饮用水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加强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比较稳定,部分地区有所改善,饮用水源水质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水源可靠、水质稳定的供水体系。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水源地水质污染、缺乏备用水源等饮用水安全问题,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在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还存在面源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源保护区划定不规范、水源水质监测体系不全、应对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形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二、组织编制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完善行政区内的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各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将规划文本送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同时送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全省各级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制订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面源污染防治、水源涵养、水质监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方案,确保城乡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规范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抓紧规范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制乡镇和县城以上城市必须于2006年10月底前依法完成划定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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